一、对沙特照明产品能效、功能及标签要求标准的关注
1、关注内容:沙特照明产品能效、功能和标签要求(第二部分),由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发布,通报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
2、背景情况:2017年11月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就照明产品发布通报“照明产品能效、功能和标签要求 第二部分”,规定了光通量在60流明以上的电灯和灯具、光通量在12000流明以上的白炽灯、光通量在12000以上的卤素灯、有集成镇流器光通量在12000流明以上的紧凑型荧光灯(CLFi)、没有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CLFi)、荧光灯(所有类型)、高压气体放电灯和LED灯(包括光通量在12000流明以上的改装LED灯)的能效、功能、标志信息、能效标签和有害物质。该标准于2018年正式实施。
3、评论意见:(1)新法规在附件F中调整了对于定向灯、集成灯的功能要求,将6000小时性能测试作为强制性认证内容。且新旧法规的转换没有留出合理的时间,导致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新法规测试认证,目前中国照明产品出口沙特已基本停滞。(2)目前沙特对于照明产品的认证流程包括:第一阶段开展性能测试(至少需要2000小时+1周)和沙特系统性能注册(约2-3周),得到CB证书和报告,第二阶段申请IECEE证书(约2-3周),第三阶段申请清关证书。企业需分三个阶段在三个系统进行分别申请,且前一阶段为后一阶段的前置条件,把行政流程归入了企业的认证流程,程序繁琐、历时较长,企业申请和认证中容易混淆各种程序,造成了实际操作的困难。(3)据企业反映和调查,三阶段认证流程中的行政收费占整个认证费用的70%以上,大大超过国际通行的20%比例,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
4、结论与要求:(1)考虑到目前国际上性能认证大多以自愿性为主,如欧洲Erp认证对于性能测试即可由企业以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而美国已取消6000h性能测试要求。建议沙方将灯具6000小时性能要求转为非强制性要求,或允许企业以自我声明的形式进行认证,给企业留出足够的时间,减少新旧版本转换带来的产品受阻现象。(2)建议沙方优化对照明产品认证的企业申请流程,合并简化三阶段申请,避免行政流程作为企业的认证流程,对企业申请造成困扰。(3)建议沙方降低照明产品总认证费用,特别是其中的行政性费用。
二、对欧盟关于制定外部电源的生态设计法规草案的关注
1、关注内容:“关于制定外部电源的生态设计法规草案,即能源性能(最大空载和最小平均有效效率)和信息要求的法规草案”,由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5日发布。
2、背景情况:2018年10月5日,欧盟委员会向WTO提交第G/TBT/N/EU/605号通报,发布关于制定外部电源的生态设计法规草案,即能源性能(最大空载和最小平均有效效率)和信息要求的法规草案。根据该法规草案内容,欧盟外部电源生态设计要求法规将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9/125/EC进行制定,同时欧盟委员会第278/2009号法规关于外部电源空载条件下电力消耗和平均有效效率生态设计要求将被撤销。
3、评议意见:通报法规附录一(a)中的功耗限值修约至0.001W。考虑到IEC62301-2011 第6.3 条规定“平均功率以W来计,修约至小数点后第二位。若负载大于或等于10W,至少取三位有效数字。”中方认为该数值(0.001W)要求达到的精度对用户没有实际意义,且大幅提高了生产、检测成本。
4、结论与要求:建议欧盟委员会参照IEC62301-2011,将功耗限值修约至0.01W。
三、对欧盟委员会制定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要求的关注
1、关注内容:“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9/125/EC制定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要求及撤销欧盟委员会法规(EC)No244/2009、(EC)No245/2009的和(EU)No1194/2012”,由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8日发布。
2、背景情况:为去除市场上性能最差的照明产品,推动市场专项更加环境友好的产品,应对气候变化,2018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G/TBT/N/EU/606号通报法规草案,规定照明产品最低能源性能、功能和信息要求。根据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在欧盟上市。拟撤销:(1)关于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EC) No 244/2009;(2)关于无内置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以及操作此类灯的镇流器和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EC) No 245/2009; (2)关于定向电灯、发光二极管灯及相关设备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EU) No 1194/2012。通报法规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生效,并于2021年9月1日起适用。
3、评议意见:(1)通报法规附录2表4 中对LED、 OLED灯的光通维持率计算进行了规定,此规定与现行国际标准要求不同。目前国际上对LED灯的光通维持率测试通用的方法为IEC 62612:2013+AMD1:2015+AMD2:2018,按照该标准的7.1条,如果LED灯使用了已获得ANSI/IES LM-80-15或IEC62717测试数据的LED模块,该LED灯的光通维持率可通过此数据推算。(2)通报法规附录4表6 中对LED、 OLED灯的光通维持率的允差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测量环节,因为测量时间段不同,其测量不确定度会有所差异。例如3000小时光通维持率是由3000小时光通量除以初始光通量,两次测量时间跨度比较长,测量不确定度会明显增大。(3)通报法规附录2表4 中新增了“Flicker for LED and OLED MLS”的“Pst LM”值和“Stroboscopic effect for LED and OLED MLS”的“SVM” 值测试要求,中方认为该参数的测量是有必要的,但该参数在IEC 62612标准中没有出现过,也没有提供测试方法。(4)通报法规附录4表6 中的允差(Verification tolerances)规定与IEC62717:2014+AMD1:2015和IEC62612:2013+AMD1:2015+AMD2:2018等目前国际通用标准存在差异。(5)通报法规附录4表6中新增了“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K]”的允差(Verification tolerances)要求,中方认为,现行IEC标准中都以色容差来控制颜色一致性,没有必要另行开展该参数的测量。
4、结论与要求:(1)对于通报法规附录2表4 中光通维持率测试,根据TBT协定第2.4条,中方建议参照IEC 62612:2013+AMD1:2015+AMD2:2018要求,若LED灯使用的LED模块已获得ANSI/IES LM-80-15或IEC62717测试数据的可以选择根据标准IEC 62612:2013+AMD1:2015+AMD2:2018推算
,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2)对于通报法规附录4表6 中LED 和OLED灯光通维持率的允差规定,依据CIE 84对测量不确定度的描述,建议增加3%的允差。(3)对于通报法规附录2表4中新增的 “Flicker for LED and OLED MLS”的“Pst LM”值和“Stroboscopic effect for LED and OLED MLS”的“SVM” 值这两个参数,建议欧盟明确测试方法。(4)对于法规附录4表中的允差规定,依据TBT协定2.4条,建议参照IEC62717:2014+AMD1:2015和IEC62612:2013+AMD1:2015+AMD2:2018等目前国际通用标准要求,对于5W<Pon≤25W,不同样本量应有不同允差。 (5)建议取消通报法规附录4表6中新增的“相关色温 [K]”的允差要求,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四、对欧盟委员会关于照明光源能源标签法规(EU)2017/1369的关注
1、关注内容:“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补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照明光源能源标签法规(EU)2017/1369及撤销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No874/2012”,由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8日发布。
2、背景情况:为去除市场上性能最差的照明产品,推动市场专项更加环境友好的产品,应对气候变化,2018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G/TBT/N/EU/607号通报法规草案,对照明光源能源标签法规(EU)2017/1369进行了补充。新规定了照明光源的能源标签和产品信息要求,与现行法规相比主要调整如下内容:(1)从现有能源标签中删除了A +至A ++类;(2)修改了能源标签的计量尺度;(3)中止了专门用于灯具的能源标签;并要求供应商在产品在欧盟上市之前将标签数据、产品信息表和技术文档上传到产品注册数据库。拟撤销关于电灯和灯具能源标签法规(EU) No 874/2012。
3、评议意见:(1)通报法规附录2表1 中对光源能效等级进行了划分,在G/TBT/N/EU/606号通报法规的附件6中指出现有市场最佳光源光效为140~160lm/W,以目前照明产业技术发展趋势,批量生产的光效大幅提升有诸多难度,根据业界评估,产品如要达到附录2表1能效等级A、B的要求,原材料成本至少增加50%,由此将造成市场销售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最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同时,在追求高光效的同时,也需兼顾照明舒适性。(2)通报法规附录8表6中允差规定与IEC62717:2014+AMD1:2015和IEC62612:2013+AMD1:2015+AMD2:2018等目前国际通用标准存在差异。(3)通报法规附录8表6中新增了“相关色温 [K]”的允差要求,中方认为,现行IEC标准中都以色容差来控制颜色一致性,该参数的测量没有必要。(4)通报法规附录8表6中对LED 和 OLED灯光通维持率的允差进行了规定,中方认为,由于存在不同时间段的测量不确定度(例如3000小时光通维持率是由3000小时光通量除以初始光通量,两次测量时间跨度比较长,进一步加大了测量不确定度),依据CIE 84对测量不确定度的描述,应合理增加允差值。
4、结论与要求:
(1)建议合理调整附录2表1 中光源能效等级要求,可参考下表:
(2)对附录8表6中允差规定,依据TBT协定2.4条,建议参照IEC62717:2014+AMD1:2015和IEC62612:2013+AMD1:2015+ AMD2:2018等目前国际通用标准要求,对于5W<Pon≤25W,不同样本量应有不同允差。
(3)建议取消附录8表6中新增的“相关色温[K]”的允差参数的测量。
(4) 建议对附录8表6中的LED 和 OLED灯光通维持率增加3%的允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