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TBT协定》第2.9.4条“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的规定,请贵方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中方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报法规附录2表4 中对“Lumen maintenance factor(for LED and OLED)”的计算进行了规定,目前国际上对LED灯的光通维持率测试通用的方法为IEC 62612:2013+AMD1:2015+AMD2:2018,按照该标准的7.1条,如果LED灯使用了已获得ANSI/IES LM-80-15或IEC62717测试数据的LED模块,该LED灯的光通维持率可通过此数据推算。根据TBT协定第2.4条,中方建议,LED灯使用的LED模块已获得ANSI/IES LM-80-15或IEC62717测试数据的可以选择采用通过此数据推算 。

(二)通报法规附录4表6 中对“Lumen maintenance factor(for LED and OLED)”的允差(Verification tolerances)进行了规定,中方认为,由于存在不同时间段的测量不确定度,依据CIE 84对测量不确定度的描述,建议增加3%的允差。例如3000小时光通维持率是由3000小时光通量除以初始光通量,两次测量时间跨度比较长,进一步加大了测量不确定度。

(三)通报法规附录2表4 中新增了“Flicker for LED and OLED MLS”的“Pst LM”值和“Stroboscopic effect for LED and OLED MLS”的“SVM” 值测试要求,中方认为,该参数的测量是有必要的,但由于该参数在IEC 62612标准中没有出现过,建议明确参数的测试方法。

(四)通报法规附录4表6 中的允差(Verification tolerances)规定与IEC62717:2014+AMD1:2015和IEC62612:2013+AMD1:2015+AMD2:2018等目前国际通用标准存在差异,依据TBT协定2.4条,中方建议对于5W<Pon≤25W,10个样本的功率应不超过宣称值的7.5%以上;3个样本的“Useful luminous flux Φuse [lm]”不低于宣称值的10%,10个样本的“Useful luminous flux Φuse [lm]”不低于宣称值的7.5%;10个样本的显色指数不低于宣称值3个数量值(3,0 units);10个样本的光效不低于宣称值的10%。
另外,可调色光源(CTLS)在单色照明模式时已不属于普通照明范畴,该参数为新增参数,建议10个样本的色纯度不低于宣称值的10%,与3个样本的色纯度允差保持一致。





(五)通报法规附录4表6中新增了“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K]”的允差(Verification tolerances)要求,中方认为,现行IEC标准中都以色容差来控制颜色一致性,建议取消该参数的测量。
